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開“小金庫”專項治理動員會,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省國資委有關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有關精神,全面部署和布置省國貿集團范圍內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科學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不僅對于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更是省屬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營管理上水平、提高企業發展質量的必然要求。
一、充分認識“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工作背景
2009年4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這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主要特點:一是工作規格高,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集體研究討論了“小金庫”治理工作;二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心大,將徹底清理“小金庫”的要求寫入中央全會的決定,并作為《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工作規劃》的重要舉措列入規劃之中。我省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也高度重視,成立以陳敏爾常務副省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從去年到今年上半年,主要開展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小金庫”專項清理。重點在于檢查和消除自查自糾“零申報”,重點檢查“零問題”現象。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通過自查自糾、兩次“回頭看”、重點檢查、整改落實等環節,共發現“小金庫”1013個,金額合計4.81億元,因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款項予以行政處罰62人,組織處理11人,黨紀政紀處理58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27人,通報案件22件,新聞媒體曝光案件2起,通過專項治理工作,使大家對“小金庫”概念和危害性有了新的認識,并推進了部門規范預算工作的改革,建立了“小金庫”治理長效機制。
第二階段,中紀委、監察部、國家國資委、財政部、審計署制定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
(二)“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1、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國有企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是國有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持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保證。“小金庫”問題的存在,明顯違背科學發展的要求和企業發展的規律,扭曲市場配置資源的合理機制,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小金庫”問題已成為部分企業鋪張浪費的渠道和減收增支的暗流,影響了企業收入分配的公平,擾亂了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總是與局部利益或小團體利益具有某種的聯系,因而導致影響和損害整體的利益。
我們應當堅定地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切實認識“小金庫”的危害性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
2、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提升國有企業競爭實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客觀要求。
近年來,集團所屬企業在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挑戰,著力開拓國際國內市場,尋求各種外部商機,同時把握住“瘦身強體”的主旨,調整產業結構,在加強內部管理上下大力氣,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有了明顯提高,經營業績平穩發展。但是,由于國貿集團所屬企業內部改制起步較早,特別是三級改制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凈資產規模有限,抗風險能力嚴重不足,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顯得尤為迫切。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健全,不但放大風險,也容易導致決策簡單、利益訴求多樣,進而放松財經紀律約束、為違禁私設“小金庫”埋下隱患。從近年來的年度決算審計、家底審計、領導人員離任審計和全面清產核資及股權轉讓中的資產清查的檢查、審計情況看,個別成員企業確實存在帳外投資,虛列成本費用,轉移收入等等違禁設立“小金庫”的問題。“小金庫”問題不但影響了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影響到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損害了國有企業的形象,有的還成為滋生腐敗的資金來源。成員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和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為契機,推動企業優化治理結構,加強基礎管理,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3、做好“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是成員企業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抓手。
“小金庫”是滋生腐敗的溫床,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渠道,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深入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是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對加強黨內廉政建設、確保干部安全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成員企業應當將查處“小金庫”作為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抓手,認真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促進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斷取得反腐敗斗爭的新成效。
二、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是在省委省政府、省國資委的領導下統一部署實施的。為組織做好本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集團成立了“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王挺革同志親自掛帥擔任組長,我與耿平同志為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集團財務部,負責“小金庫”治理日常組織協調工作。“小金庫”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成員公司要按照集團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建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抽調業務骨干,加強組織領導。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按照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要求,切實擔負起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不要害怕問題,害怕的是不知問題在哪兒。不僅僅是“小金庫”專項治理,更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抓手。企業各級財務、紀檢、審計、組織人事等部門要共同參與,明確任務分工,落實責任主體,對“小金庫”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狠抓落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小金庫”治理工作任務。
三、“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按照中辦、國辦的“治理工作意見”和五部委的“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都應納入專項治理的范圍。與以往相比,這次對“小金庫”的定義表述更為明確,內涵更加明確,外延也有較大拓展,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不再表面簡單地突出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而是全面摸清“小金庫”產生的根源與存在形式;二是不是簡單表明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賬薄內或者已納入預算管理的賬薄,而是強調的是凡按照規定均需納入管理的單位會計賬簿;三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的是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如賬外資金資產、表外企業。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實施辦法”列舉了隱匿收入、虛列支出、轉移資產和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等11種主要表現形式。四是將不屬于“小金庫”范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下列特殊管理資金或資產,也一并列入清理排查范圍,具體包括:留存海外的投資收益、BVI(海外避稅地)公司運作資金、未納入財務決算合并范圍的表外企業和表外資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并由企業管理的各類基金、工會管理資金、職工持股會投資及分紅資金、企業代管的社保資金、其他存在管理隱患的資金或資產,各成員企業也要認真對照檢查填報。
四、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政策和重點
(一)領會政策,力爭將問題消化在自查自糾階段。
根據這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對省屬國有企業自查和被查發現的“小金庫”,要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方法進行處理,總的原則是“自查從輕從寬,被查從重從嚴”。各成員公司要深刻學習領會政策,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自查自糾工作,保證自查自糾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走過場、不留死角。要進一步提高對“小金庫”自查自糾工作的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鼓勵自查,努力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1、從輕從寬處理自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情節較輕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對在自查階段主動暴露和報告的“小金庫”,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將尚未使用的余額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并依法納稅;對已經使用的“小金庫”,要進一步查清使用性質和資金流向,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但是,對于自己糾正的“小金庫”問題隱瞞不上報的,則視同被查“小金庫”進行處理。
2、從重從嚴處理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對于在自查階段不主動報告甚至是故意隱瞞,在省國資委組織的重點檢查中被查出的“小金庫”,除一律納入法定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3、堅決制止新設“小金庫”的不法行為。自省里《實施辦法》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或停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我們在這次專項治理工作,要堅決杜絕再出現“小金庫”不法行為。在以后年度財務、審計等檢查中,都要將企業“小金庫”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一旦發現企業設有“小金庫”,不論是什么時間設立的,一律按照新設“小金庫”對有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4、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為推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要鼓勵群眾舉報,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各公司要切實維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信訪舉報保密制度,堅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查實的設立“小金庫”金額,給予相應的現金獎勵。
(二)全面自查自糾,突出重點,不留死角。
按照省國資委的統一部署要求,省屬企業自查自糾工作在2010年9月底完成。自查范圍包括公司本部和境內外各級子企業(包括關停并轉企業),涵蓋全部表內表外企業、賬內賬外資金資產,確保自查面達到100%。各成員公司要認真組織落實,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并防止出現千篇一律的“零申報”、“零問題”。
針對國貿集團主業特點,除按照省里五部門聯合印發的“實施辦法”規定的專項治理內容認真清查外,各成員公司在自查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內容:
1、外貿企業國外傭金計提支付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通過傭金轉移收入、資產而設立“小金庫”的情況。
2、境外企業、機構,特別是尚未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上述機構,涉及資金往來較多或已停歇業的;
3、改制改組公司存在未納入改制范圍的提留掛賬、代管資產;
4、停歇業企業,尚未完成稅務、工商清算的;
5、工程項目虛開發票,虛列建安成本;
6、工會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存在將應納入公司賬戶的資金、資產,截留或轉移至工會變相發放福利情況。
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時間進度安排
按照省“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實施辦法》規定,根據省國資委的統一部署,我集團“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擬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今天是集團對成員公司進行動員部署,在這之前,集團財務部已經在自查自糾操作層面,包括“小金庫”的認定、表現形式、治理范圍以及統計數據的填報,先行對成員公司有關操作人員進行了布置。各成員公司領導要高度重視,廣泛動員,深入宣傳,公司一把手要親自抓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成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并制定周密的“小金庫”治理實施方案,明確各項政策規定,分解落實具體措施,明確責任,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深入有效開展。
(二)自查自糾。從目前到9月底,是集團“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第二個階段。在本階段,各成員公司要按照中央《意見》和省里《實施辦法》要求以及本企業工作方案,全面組織自查,認真進行自糾。自查工作面要確保達到100%,確保治理工作全面覆蓋、不走過場,確保自查自糾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對自查發現的各種違紀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一旦發現“小金庫”應當立即封存,停止運作,并在9月底以前納入本單位法定賬簿管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拒絕清繳或拖延。要對自查自糾工作進行承諾和公示,成員公司要對集團作出承諾,既是誠信也是務實,成員公司下屬子公司要逐級對上進行承諾;二級成員公司自查自糾情況應當在企業內部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對于專項治理中瞞報漏報自查自糾信息的,將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成員公司要及時向集團報送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報表。自查報告和報表內容必須客觀真實,數據準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要在相關報告和報表上分別簽字,對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重點檢查。10月開始到11月底,是 “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重點檢查階段,省國資委將抽取一定的比例進行重點檢查。列入重點檢查的單位,要積極配合檢查組工作,全面、及時、客觀、真實地提供相關資料,不得瞞情不報,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檢查。集團也將在各成員公司全面自查自糾基礎上,結合集團日常監管情況,以及前幾年外部專項審計、年報審計和內部家底審計情況,對上報數據進行認真分析,進行必要的抽查,防患于未然。
(四)整改處理。從11月下旬到年底,是“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整改落實階段。對自查和重點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高度重視整改落實工作,確保整改到位。同時,要緊密結合企業內部管理現狀,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及時制訂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改進和優化作業流程,從源頭上防止“小金庫”問題的再次產生。
六、建立預防“小金庫”產生的長效機制
為徹底消除“小金庫”滋生的土壤,各企業要全面排查在生產經營管理、財務和資產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類隱患,堵塞容易和有可能形成“小金庫”的管理漏洞,并根據排查結果,梳理業務流程,完善內控制度,規范權力運行,采取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防范和杜絕新的“小金庫”發生。要堅持標本兼治、堵疏結合、懲防并舉、綜合治理的方針,“開前門、堵后門”,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通過加強思想教育,使其不想設立“小金庫”;通過完善體制機制,使其不必設立“小金庫”;通過健全內控制度,使其不能設立“小金庫”;通過責任追究和高壓嚴懲,使其不敢設立“小金庫”。
同志們,治理“小金庫”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意義深遠。我們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狠抓落實,打消僥幸與觀望心理,以對黨、對人民、對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全力以赴推進“小金庫”治理各項任務,確保治理工作取得實效,為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經營者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和增值奠定堅實基礎。